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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漏水致水費暴漲 物業公司被判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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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2月26日電(見習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華萱)短短兩個月狂飆的水費讓人咋舌,溫州平陽某物業公司拒不繳費,平陽鰲江自來水廠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自來水廠獲賠5萬餘元,並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

  自來水廠:物業拒繳水費只好上法院

  溫州平陽縣某物業管理公司是平陽鰲江某商住廣場的物業服務企業。

  2008年7月,平陽某自來水廠與該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供用水合同》,雙方均按約履行合同義務。2011年5月,該物業公司因同年4、5月份水費突然增加而拒繳。由於一再催討水費未果,同年7月,平陽某自來水廠起訴至法院要求平陽縣某物業管理公司清償拖欠水費5萬餘元及違約金。

  爭議:高額水費誰埋單?

  庭審中,被告物業公司答辯稱:其與原告自來水廠無供用水關係,該小區全體業主才是供用水合同的受益人和責任人。同時,該小區每月的正常水費是9000-10000元,在2011年4月至5月期間水費激增是因為消防管道漏水導致的,對因漏水增加的水費應由實際使用人即小區全體業主承擔。

  消防管道應為國家公共設施而非小區自身設施,其鋪設是經過自來水廠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因此消防管道維修和管理的責任在於原告自來水廠,因漏水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原告認為,在供用水合同生效後,其按約向被告供水。2011年4月,被告認為該小區業主每月所購買水量嚴重小于實際産生的用水量,漏水嚴重,如原告仍無法查明水費超額的原因,將從4月份開始拒絕繳納水費,並向原告提交了相關報告,原告認為經其單位工作人員對小區相關供水輸配管道查看,不存在管道泄漏等問題,並主張小區供水管道的所有權及維修責任不在於原告,要求被告必須如期繳納。

  法院:契約精神要遵守,因果關係論證空口無憑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溫州水務集團對該小區進行漏水檢查,發現該小區第5幢商鋪前下方管道破裂,並由其他單位進行了維修。被告物業公司已向該小區全體業主收取了2011年4月、5月的水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來水廠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供用水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儘管實際用水人為該小區的全體業主,但物業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區業主正常的用水量和水費,也無法提供其增加的水量和水費,被告無法證明漏水與水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同時,小區消防管道是小區的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被告物業公司負有維修管理義務。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011年4-5月水費5萬餘元及違約金,考慮到原告要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有失公平,法院依法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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