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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方案修改完善 縮短了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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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深圳2月24日電 (記者鄧圩)記者今天從深交所獲悉: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經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方案,縮短了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豐富了退市標準體系,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條件進一步細化。下一步,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預計今年一季度完成。

  深交所于2011年11月28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深交所收到反饋郵件170多封,網絡調查問卷950份,舉辦了三場退市制度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徵集各方意見。

  根據修改意見,將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為了使該退市條件執行起來更加嚴謹,並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採納相關建議,將凈資産為負的退市條件修改為:觸發凈資産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年度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另外,對於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的條件中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方案對其他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

  修訂後的方案豐富了退市標準體系,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深交所表示,將在已經對外公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聽證程序,相關人員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訴。

  針對《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修訂後將增加了“針對每一項退市條件規定具體的退市風險披露時點和披露頻率”和建立“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會員提醒客戶的聯動機制”兩個配套措施。

  深交所介紹,對收集到的進一步健全退市責任的追究機制、賠償機制和司法救濟機制等,以及投資者建議進一步完善IPO發行和上市制度和針對上市公司分紅、董監高減持、老三板建設、加大對業績變臉公司及有重大欺詐行為公司的處罰力度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將在今後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時對其中的合理建議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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