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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浠 朱益民
被賦予“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期待的方案正式定稿。
2月24日,在2011年11月底發佈《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近三個月後,深交所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對《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目前該方案已正式定稿。
相比上述徵求意見稿,《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進行了改進——“凈資産為負”這一退市條件追加考慮追溯調整的因素,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進一步完善,上市資格恢復全線收緊;在不修改“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的基礎上,細化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對創業板公司的“公開譴責”將增加聽證程序。
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預計今年一季度完成《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工作。經批准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正式實施。
恢復上市條件再收緊
徵求意見稿經過修改後,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口子再收緊。
根據徵求意見稿,觸發凈資産為負這一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深交所為了使該退市條件執行起來更加嚴謹,具有可操作性,將“凈資産為負”的退市條件進行修改完善,追加考慮追溯調整的因素。
經完善後的相關規定為——觸發凈資産為負這一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年度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此外,深交所決定採納有關意見,在下一步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時,對於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的條件中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進一步完善其他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細化
創業板公司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增加了兩項護航配套措施。
根據深交所問卷調查結果,有65%的意見同意取消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制度。大部分的意見認為相關制度安排有助於遏制績差股的炒作,也有部分意見要求深交所進一步細化退市風險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和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對此,深交所決定不修改本條規定,但為了更好地執行該項制度,將採取兩項配套措施:其一,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針對每一項退市條件規定具體的退市風險披露時點和披露頻率,要求上市公司嚴格遵守;其二,建立“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會員提醒客戶的聯動機制”,一旦上市公司發佈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深交所將通過會員專區、行情系統等及時告知所有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過短信或郵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
“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針對徵求意見稿中這一規定,深交所收到的部分反饋意見對公開譴責執行的公平性問題表示擔心。
深交所相關人士對此表示,將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作為退市條件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強監管的威懾力,促使創業板公司更加注重規範運作,因此本條不做修改。
但為了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將在已經對外公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開譴責制度,增加公開譴責的聽證程序,相關人員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