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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不能是直接上下級關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重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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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佈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範。

  任職回避: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回避: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規定同時明確,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據新華社

熱詞:

  • 不及時報告
  • 正職
  • 領導成員
  • 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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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下級關係
  • 紀檢
  • 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
  • 中組部
  • 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