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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服從回避決定應免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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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佈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範。

  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見右圖)。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係。對可能形成回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規定同時明確,公務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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