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近姻親不得為直接上下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佈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範。

  根據規定,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

  ■任職回避

  按照規定,在任職回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回避

  在公務回避方面,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係。對可能形成回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定同時明確,公務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回避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規定的出臺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什麼關係算“關係”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公務員執行應當回避的公務時,涉及應當回避情形的,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本報整理自國家公務員網)

熱詞:

  • 關係
  • 姻親
  • 上下級
  • 正職
  • 回避關係
  • 公務回避
  • 旁系血親
  • 領導成員
  • 領導關係
  • 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