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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無償贈與親屬 三種情況不需繳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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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發佈了1月我市地方稅收熱點問題解讀。上月,有77215人次向市地稅局12366熱線諮詢各種涉稅事項,房産捐贈是否要繳納個稅、與有購房記錄的人共同購房如何納稅等問題,成為諮詢熱點。

  不少市民關心,個人房産捐贈給親屬,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三類情形的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有市民詢問,“甲某與朋友共同購買一套普通住房,該朋友已有購房記錄,而甲某屬首次購房,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購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市地稅局有關人士回復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3號)規定,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也就是説,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記者 廖雪梅 實習生 明爽)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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