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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50萬欠款不存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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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鐘紫薇)東莞的朱女士和丈夫鬧離婚,小姑子突然上法院起訴兄長購房欠她50萬元。面對小姑子的起訴,朱女士卻道出欠條造假,兄妹兩人乃串通企圖要自己承擔一半的欠款。

  面對這起蹊蹺的借款糾紛,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欠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向國土部門發出調查函,查明房産為贈與,並綜合調查審理情況認定欠條是虛假的。

  哥嫂鬧離婚小姑子追債

  2010年4月23日,葉某華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稱兄長葉某洪在2005年12月1日向她購買了一棟樓房,60萬元成交,約定現場支付10萬元,剩下的分期支付,但葉某洪至今仍未支付。

  葉某洪告訴法官,妹妹所説屬實,要求法院儘快判決即可。不久,葉某洪的妻子朱女士到法院回應這起案件,稱案涉房屋轉讓中,除了10萬元是有償的,其餘是無償贈與,小姑子所出具的欠條是假的,妹妹起訴兄長目的是為了要自己承擔一半的欠款。

  朱女士申請參加此次訴訟。但葉某華仍堅持不同意將朱女士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真欠款,還是假訴訟

  經審查,法官發現葉某華于2003年8月15日以贈與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使用權人變更為葉某洪。

  2010年7月5日,葉某華與葉某洪在庭外自行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葉某洪須在2010年7月15日前歸還欠款50萬元,否則將把向葉某華購買的房産交由法院拍賣處理,拍賣所得歸葉某華。由於朱女士不同意該協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沒有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協議。

  法官認為,該案和朱女士存在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同意追加朱女士為此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隨後,朱女士申請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葉某華表示借條是2005年12月1日寫的,而司法鑒定的結論顯示,欠條的形成時間是2008年5月30日至6月18日。

  欠條經鑒定存偽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此案後認為,案件存在兩個可能。從法院向國土部門調查的結果來看,涉案房屋是以贈與方式辦理變更登記,並非有償轉讓。由於葉某華與葉某洪是親兄妹,其餘部分無償轉讓是有可能的。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般應當對夫妻債務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夫妻對離婚債務的承擔存在利益的平衡和對立。而葉某華與葉某洪存在近親屬關係,存在共同利益。因此,本案確實存在葉某華與葉某洪協調訴訟行為、虛構債務,以便要求朱女士承擔債務的可能性。

  在庭審中,葉某華仍堅持不同意追加朱女士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當法院追加朱女士為第三人後,葉某華和葉某洪兄妹倆立即庭外自行達成調解協議。

  最後法院認定,結合司法鑒定結論和國土部門的調查函,以及當事人對欠條形成時間前後的矛盾陳述,認定案涉土地及房屋價值10萬元以外的部分為贈與,葉某洪拖欠妹妹50萬元的事實不存在,一審駁回了葉某華的訴訟請求。葉某華上訴後,東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熱詞:

  • 葉某華
  • 法院認定
  • 欠款
  • 欠條
  • 法院起訴
  • 贈與
  • 第三人
  • 共同被告
  • 國土部門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