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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收購案再添反壟斷變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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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訪專家認為,此案的壟斷判定難度極大。

  繼大股東增持、員工聯合發函反對之後,涉資167億港元的新奧能源攜手中石化收購中國燃氣一事再次遇挫。日前,新奧能源方面已經證實了商務部將啟動對該案的反壟斷審查。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與新奧能源擬攜手收購已陷入僵局的中國燃氣,但該收購消息自公佈之後,收購進程屢次受阻。此舉首先遭到了中國燃氣大股東的頑強抵抗,截至2月15日,其股東富地石油和韓國SK集團有超過20次的增持。而且,2月5日,中國燃氣發佈公告稱,近4000名員工(其中部分員工也是公司的股東或股權持有人)聯合發函表示擔憂新奧及中石化收購,反對此項收購提議。

  此番新奧能源聯手中石化重組中國燃氣結果如何,能否通過商務部反壟斷調查,受訪專家認為,此案的壟斷判定難度極大。

  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 《反壟斷法》確定了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三大支柱所涉及的內容分別由我國三個不同部委分管──商務部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司法部等部門都有分管職能,但無統籌協調全國反壟斷政策的實際權限。如國家司法部只對相關司法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本身並不執法。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常務副院長陳甬軍告訴本報記者。

  “雖然在《反壟斷法》中,市場佔有率是濫用市場地位的基礎,但在中燃收購案中,對市場佔有率的確定和判斷難度極大。”何紅鋒告訴本報記者,我國《反壟斷法》針對的是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並不反對市場支配地位本身。

  陳甬軍同樣指出,反壟斷的任務主要是反行政性壟斷和國有資本壟斷。 “新的反壟斷理論認為,壟斷結構本身並不説明問題,只有出現濫用集中優勢的壟斷行為時,才應用反壟斷法。 ”

  對於中燃收購案中的“壟斷”判定問題,何紅鋒認為,一方面,要判斷這個“市場”指的是全國市場還是區域性市場。另一方面,雖然從經營者的角度看,市場一般指經營者銷售産品的場所,是指它們所處的行業,然而,《反壟斷法》中的市場則是指相關市場。

  如此看來,在明確城市輸配氣企業在所覆蓋區域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同時,還需要把燃氣的可替代能源的輸配市場──如輸配電市場也考慮進來。專家認為,即便要接受商務部的審查,此案中的“壟斷”判定仍有難度。

  而針對社會提出的收購可能導致天然氣輸配價格上漲,陳甬軍認為,我國城市燃氣輸配市場本身就是區域自然壟斷市場,相關價格一直由國家價格監管部門決定,此次收購結果不會影響到我國城市燃氣輸配價格。(本報記者 胡亮)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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