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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繳個稅"也可有"人情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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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國稅總局表示,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2月21日《新京報》)

  對於部分納稅人對“加班費”應否納入個稅徵收的疑問,國稅總局的答覆起到了澄清迷惑的作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法開展對“加班費個稅徵收”合法合規。

  然而,筆者以為建立在一個“合法”基礎上的加班費繳納個稅,未必不能在現實執行過程中體現富有“人情味”的裁量與執行。在2008年正式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個稅徵收有一個“兜底”條款,該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該法第五條規定的“減稅”情形中,同時賦予了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權限。因此,上述兩個條款實際上已經賦予了國務院、財政機關一定的“減稅(免稅)權”,也就有了現實上的對“剛性”加班費個稅徵收的“人性化”操作執行空間。

  在具體執行上,至少有下述諸多情形和環節上符合“減免”的吁求和思路。一者,加班費收入將歸納入本月薪酬總數計稅,假設因為加班而恰恰剛達到或超過3500元起徵點,按標準繳納個稅後可能出現“白加班,一分也不得”或“反而少拿錢”的結果,這就是一種法定情形下的“不公”。稅務機關就應意識到這一點,“免除”因加班反而“納稅”的法律弊端。

  二者,對於特殊行業或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加班,如礦工、冶煉、化工、建築工種等,這些處於艱苦勞動崗位的工作人員,原本就常加班和相對辛苦,如果因為加班費而繳稅、多繳稅,也是不公平的。稅務部門也應依照上述“兜底”條款採取“減免”政策。三者,也應充分考慮加班費在工薪中的比例,不能出現“加班數量和加班費越多”反而稅務負擔越重的不公平結果。譬如:如果一個人的月收入比例中,加班費呈現大比例增長,甚至遠超過了《勞動法》中規定的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規定,或者是因為“自然災害、事故或者設備搶修”等不可抗力的加班,就應體現人性化和社會公平原則。對這類加班費之後造成的個稅加重,也應採取“減免”。

  其四,個稅徵收“一刀切”問題始終令人詬病。既然按照上述“兜底”條款有根據“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等因素減免的規定,那麼,在加班費核算之後的個稅徵收上,也不妨借助法律本意,對“特殊地區如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特殊群體如貧困者、低收入者”,更深層次還可以根據物價水平、政策性刺激內需需要等因素,設置一個“靈活”的可機動的“加班費個稅徵收幅度”。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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