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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梅:加班費需繳稅,權利義務應對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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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稱“節日加班工資須繳納個稅”。消息一齣,各種聲音紛至沓來,爭議不斷,褒貶不一。

  一方面有人認為:加班費繳稅是對個人勞動報酬的變相“盤剝”。提起節日加班,相信大多數人皆有“杯具”之感。“5+2”的作息制度,將僅有的兩天休息時間顯得格外彌足珍貴,在這可以隨意自主支配的兩天裏,走親訪友、逛街購物,以此緩解工作的疲勞、放鬆心情。然而,作為工薪一族,一些時候卻不能得償所願,常常因為趕工時、忙任務而“被加班”,工作超勞,休息權被變相剝奪,經年累月,對於“加班”二字,漸漸的也由“排斥煩感”逐步演變成“深惡痛絕”,大有無論多少加班費在被犧牲的休息時間面前都顯“蒼白、貧血”之感,那份“無奈”更是無法言説。只有在高於平日工資二倍或三倍的加班費面前,失衡的心理才會稍有緩解。基於此種心情,對於“加班費納稅”一事持反對態度,也就不難理解。

  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加班費繳稅,恰恰反映了我國稅收制度的日益完善。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加班費也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繳納稅款也就無可厚非。

  休息休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加班費是超額勞動價值的補償和體現,而納稅同樣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只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才能彰顯公平。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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