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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不屬補貼津貼故需按工薪收入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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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前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同時,夫妻婚前財産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稅。而按照《勞動法》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有納稅人諮詢: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對此,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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