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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將高利貸定為非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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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地方將高利貸

  定為非法經營罪引爭議

  藍皮書建議修改

  刑法單設高利貸罪

  本報北京2月20日訊 記者辛紅針對武漢、南京、上海等地法院將高利貸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做法,中國社科院今天發佈的《法治藍皮書(2012)》(以下簡稱藍皮書)認為不妥,建議及時補充刑法罪名,增加高利貸罪。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高利貸行為的有兩個具體罪名,一是高利轉貸罪,即借款人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他人;二是賭博罪,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但這兩個罪名未從根本上解決高利貸的刑法適用問題。

  藍皮書披露,部分地方法院將高利貸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依據是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藍皮書認為,用非法經營罪來規制民間高利貸行為,一方面反映了非法經營罪本身所具有的“口袋”功能,另一方面也説明了運用現有刑法條款去規制民間高利貸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障礙,建議及時補充刑法罪名,明確規定“高利貸罪”。

  據悉,早在20世紀80年代,刑法學界便開展了對“高利貸”入罪的理論研究。近年來,將高利貸入罪的呼聲越來越高。藍皮書認為,高利貸犯罪從其本質上説屬於“數額犯”。具體定罪標準分為非法放貸額和非法獲利額兩部分,只要有一個達到標準,即可定罪。同時,應當設置從重處罰條款,對與黑惡勢力相勾結或直接是黑惡勢力的斂財手段的,能夠或採取犯罪手段索債、逼債的,或為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資金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應當在量刑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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