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新華社關注吳英死刑案 呼籲為制度改良留條生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圖片作者:網絡轉載

  一宗普通案件為何成為法治事件——“吳英案”標本意義分析

  新華社杭州2月6日電(“中國網事”記者章苒 裘立華 余靖靜)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金融壟斷、價值觀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一場罕見討論,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新華社中國網事新媒體創意策劃中心獨家專訪了八位長期關注此案的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專家學者用歷史的眼光,辯證的觀點,從司法導向、死刑改革、以人為本的理念等多個角度,縱論“吳英案”背後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

  (一)“億萬富姐”被處極刑引發社會爭論

  1981年出生於浙江東陽農村家庭的吳英,2003年8月用2萬元開辦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同年4月開辦理髮休閒屋,同年10月開辦東陽韓品服飾店;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後注資人民幣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包括洗衣業、連鎖酒店等在內的七家企業,崛起的速度不可謂不快。

  此時的吳英,已經成為媒體關注對象,地方一家媒體對這位“億萬富姐”神乎其神的報道讓其一夜成名,義烏、東陽等地民間資金爭先恐後流入本色集團,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這一年,吳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

  但極少有媒體注意到,本色集團成立之前,吳英已負債1400多萬元,此後短短半年的時間內吳英先後註冊了眾多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按照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吳英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營造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非法集資7.7億元,至案發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鋻於被告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為保護公民的財産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英的行為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吳英辦千足堂、汽車租賃等店時,註冊資金僅14萬元,已經向俞亞素、徐玉蘭等人以每萬元每天30到50元為回報大量借款,遠遠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吳英所成立的公司均無法在短期內産生效益,個別經營活動贏利極少,大多數是處於虧損的狀況。在明知自己沒有投資和經營能力,盲目投標江北地塊,造成定金1400萬元被沒收,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近2000萬元,用集資款買的價值一個多億的珠寶,為所謂的拉關係隨意付給他人130萬元。

  《判決書》認為,雖然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僅有林衛平等十一人,但根據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吳英是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額利息,誤導社會公眾通過林衛平等十一人把錢投給她自己。吳英明知林衛平等人是做融資生意的,他們的資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僅林衛平一人,所涉人員和單位就達66人。

  “從公開的材料看,集資詐騙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學專家表示。“我的一位朋友借給了吳英1.9個億,現在血本無歸,吳英如果不判死刑,那麼今後的集資詐騙分子都不會被判死刑,這樣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營企業家對記者説。

  但是輿論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死刑後,短短半個月間,該案已經演變成一起法治事件,一個名叫“吳英案輿論匯總”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關評論;北大、清華、浙江大學等高校學者和一些知名律師致信最高院為其求情;有的網站開設的“吳英該不該死”投票顯示,絕大部分投票者認為吳英罪不致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如此背離,實屬罕見。

  社會學者馮鋼説,普通老百姓在網上的發言,都是從民間常識的角度來看司法判決。中國老百姓一直以來認同的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現在是沒殺人也要償命,但是欠的債沒法還,兩頭不搭,不符合民間邏輯,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現了嚴重的衝突。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説,對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和量刑,具體的裁判是否定性準確、量刑公允,作為圍觀者,從證據和程序等方面、並不適合發表意見,因為沒有辦案。沒有辦案就意味著沒有全面審查過它整個事件真實的、全部的情況,也沒審查過這些證據。“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從司法政策導向來看,對於吳英的犯罪行為,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手段去調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應該把握什麼樣的原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確保社會公平和秩序?”

熱詞:

  • 死刑改革
  • 1986年
  • 理財産品
  • 水土説
  • 制度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