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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的“罪與罰”:公眾為何如此關注她的命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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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為輿論和媒體關注的“浙江東陽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有了新進展。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毒品犯罪的例行發佈會上,最高法首次對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了回應。最高法稱,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復核死刑的吳英集資詐騙案,將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眾所週知,吳英是因為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的。那麼,吳英案到底存在什麼蹊蹺,令如此之多經濟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甚至是普通民眾關注于她的命運,這個案件到底怎麼了?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産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來看,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而且,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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