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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觸及中國金融制度之痛的案件,在龍年即將到來的前夕被匆匆畫上了接近終點的句號。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就訴訟程序而言,吳英的死刑已幾成定案。對於維持原判的這一審判結果,輿情幾乎“一邊倒”地認為吳英“罪不致死”。事實上此案的司法爭議,近年密集爆發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背景,與如履薄冰的民間金融生態現狀等等密切相關,由此也難怪有評論認為,這是向“金融壟斷”的“血祭”。
多少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又一個吳英,同樣看到的是民營企業貸款難這一不爭的事實,而民間融資在成為很多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的來源的同時,無數個“吳英們”便成為鋼絲上的舞者,活躍在民間融資不“合法”的天花板之下。
“大力發展民間融資”的呼聲這些年從來就沒有間斷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改革也一直在推進。30日公佈的溫家寶總理之前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明確地提出了“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重點也涉及到了“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可以説,這是高層直面眾多企業微觀的反應,而“著力解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關鍵顯然還在宏觀制度層面。
溫家寶指出: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需要推動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規範發展。為此,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遵循市場原則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適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産品和信貸模式創新。完善財稅、擔保、保險等政策支持體系和差異化監管措施,調動金融機構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積極性。
這些具體的措施還包括:加強適合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的資本市場建設,加大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小企業集合債券等融資工具,拓寬融資渠道。
事實證明,小型微型企業無法依賴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發展小型社區類金融機構當然是解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問題是,類似這樣的民間金融機構卻處在萌芽狀態,其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亟待通過金融體制的改革來認定。也就是説,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將不僅僅是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或者説民間金融機構合法化的改造,正是當前金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所在。
雖然尚無法推算吳英的生死,但是我們認為推進金融改革是一個非常緊迫的議題,民間融資合法化已難以回避。在溫家寶的講話中,對於“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肯定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轉機。儘管這只是一種補充,但認可民間借貸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必將激活民間金融機構的有益力量,對於金融市場或是企業發展來説,就是多贏的結局。正如溫家寶強調的那樣,我們要在“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的同時,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高利貸活動和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國家已經有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方針,那麼現在讓民間融資合法化也正當其時。(趙民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