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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單位産權房卻過不了戶 購房者要求退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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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如今買房對很多人來説都是一件大事,交易過程中需要慎之又慎,特別是房子的産權問題。前不久,濟南市民張先生就在買房過程中遇到件棘手的事情,自己通過仲介找到房子,並向房主交了定金,最後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子是“鐵路房”,根本不能過戶也不容許對外交易,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將仲介和房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在法庭上張先生講述了自己的購房經歷──前不久,打算買房的張先生與濟南某房産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旗下仲介達成了關於市中區一小區二手房購房合同。約定在房東劉女士保證房屋産權明晰的情況下,張先生以三十八萬元的價格購買此房屋,並預先向房東支付了定金五千元,向房産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支付了仲介費一千元。

  簽訂協議時,房産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稱協議沒有問題不用仲介簽字,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蓋章。然而履行合同時,張先生意外得知房東要出售的房屋係鐵路局內部房産,沒有獨立的産權,根本不能由房東劉女士獨自出售。所以該房屋既不能買賣更不能過戶。得知自己要買的房子不能過戶也不能交易後,張先生多次要求與房東解除合同並返還定金,但均被房東拒絕。

  張先生認為,房東劉女士提供的二手房屋在簽訂合同之時就不可能由其獨自買賣,該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房東劉女士,因此劉女士應該退還原告定金,並雙倍返還。房産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作為仲介方,向自己提供了不能買賣房屋的信息,並主持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也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應退還自己支付的1000元仲介費用。在多次協商未果後,張先生將房産仲介和房東劉女士告上了法庭。

  日前,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物權的取得要依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因現行鐵路房産的相關政策,劉女士出售的房屋,産權尚屬濟南鐵路局,劉女士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在鐵路部門未明確表示同意劉女士處理該房産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是待定的,該合同因劉女士無法出具相關部門同意其轉讓的證明,可證實其出售鐵路部門産權房屋的行為係無權處分,故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張先生及被告劉女士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合同的標的為鐵路産權房,對合同的無效,均存有一定過錯,被告收取原告的定金依法應予退還。

  此外,房産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地産諮詢機構,其在明知鐵路産權房不能對外過戶的情況下,仍然為原、被告提供仲介服務、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並收取原告方的仲介費用,其主觀過錯明顯,對合同的無效負有主要責任,在合同無效,未能促成雙方交易的情況下,其收取仲介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方要求其退還已收取仲介費用1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記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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