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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不一定獎 拾金而昧一定重罰(1)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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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由廣州市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已亮相,並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十條(一):“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引起全國範圍的廣泛關注和議論。有人舉雙手贊成,有人則認為拾金不昧本來就是應該的,給予物質獎勵反而令事情變質。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沒有法律硬性規定要對拾金不昧的人給予報酬,如何答謝拾金不昧者由失主自行決定;但是,在很多國家,“拾金而昧”被視為非法行為,很可能面臨處罰;此外,很多國家規定,失主有責任支付別人在物歸原主的過程中所産生的必要的經濟費用,如運費、保管費等。

  拾金不昧政府有獎

  一些國家認為,通過法律對拾金不昧者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能夠讓拾金不昧者獲得的愉悅感和成就感提升,由此能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從善。

  在德國,政府設立專門獎勵拾金不昧者的專項公益基金,獎金高達200歐元,還有一枚榮譽獎章。此外,德國民法規定,拾金不昧者有權向失主索取相當於失物價值5%的報酬。

  德國人認為,對於每一位拾金不昧者都應該給予獎勵,這樣做可以鼓勵更多的人拾金不昧,同時也體現了政府對做好事的人的認可和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公務員拾金不昧後不能索取獎金。在德國人的觀念中,公務員在社會上應該起“道德模範”作用,拾金不昧是應該的,不該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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