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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為何輕於龔建平 《刑法》修正案挽救四黑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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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龔建平的受賄金額是37萬,他被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年之後,陸俊等幾名黑哨的涉案金額均超過了龔建平的37萬元,但他們的刑期卻比龔建平短,這主要是在2006年的時候,我國修改了《刑法》,足球裁判受賄,明確被界定屬於商業受賄。

  在丹東受審的四名黑哨中陸俊受賄81萬元,萬大雪受賄94萬元,黃俊傑受賄150多萬元,周偉新受賄49萬元、行賄25萬元。當年,龔建平受賄37萬元,他的罪行被定為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獲刑10年有期徒刑。這一次,陸俊、黃俊傑、周偉新以及萬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儘管他們的涉案金額比龔建平大,但他們的刑期卻將比龔建平短。

  龔建平身為裁判,當時法院認定裁判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所以他的受賄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受賄,他因此而獲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為可被界定為商業賄賂。根據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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