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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腐敗案稱除判刑外最好禁止重回足球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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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中國足壇腐敗案第二批涉案人員一審宣判。楊一民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張建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外界認為量刑過輕,缺乏威懾力。對此,本報記者昨天電話採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康均心教授,他表示“不能僅依賴刑法。政府要盡可能少的介入職業體育,同時我們要對涉案人員進行資格和權利的剝奪,讓其不能再涉足該行業”。

    專題采寫/本報記者向群

    實習記者彭鳴皋

    爭議 量刑過輕,威懾力不足?

    對於國家公職人員受賄上百萬被判12年,一位足球界人士表示:“跟龔建平當年的37萬判10年比,現在這些人判得太輕了,犯罪成本過低。”據記者了解,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超過10萬就屬數目巨大,量刑在10年或者10年以上。一位網友則表示:如此低的犯罪成本,很難達到警示作用。有些人坐個兩三年就出來了,不利於徹底整治中國足球。

    結果 張建強刑期最長,許宏濤等當庭釋放

    昨天審判的最大看點在於副廳級幹部、原中國足協副主席、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楊一民以及原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秘書長張建強的判罰。此前外界有很多猜測,普遍認為兩人判罰可能會超過15年。但昨天在宣判現場,兩方家屬並沒有想象中那麼緊張,“有之前裁判受賄作為樣本,可能審判結果並不會有想象中的那麼糟。”一名家屬向媒體透露。

    最終的判決結果似乎與家屬的判斷不謀而合:楊一民因受賄125.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罰金20萬。張建強則因受賄27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款25萬元。原青島海利豐老總杜允琪、原遼寧廣原俱樂部總經理王鑫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王珀被判8年有期徒刑。原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許宏濤、原成都謝菲聯俱樂部工作人員尤可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執行,當庭釋放。

    值得一提的是,楊一民受賄的100余萬元,其中也包括了人情往來、饋贈禮品。之前有媒體報道稱,某位前國字號主帥曾在赴廈門俱樂部執教時請楊一民“打招呼”,事後送給他的兩萬元“謝禮”也屬受賄金額中。

    解讀 最好讓涉案人員不再涉足該行業

    針對足壇腐敗案量刑是否得當,記者採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會長康均心。康教授認為:從司法實踐上來看,目前反腐案量刑得當。

    康教授指出,“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超過10萬,量刑在10年或者10年以上”的刑法規定讓人覺得此次量刑過輕。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受賄10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也可以判罰10年或者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最高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情形,比如什麼犯罪要判多少年,所以法官在判罰的時候掌握的範圍就比較大。“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康教授補充道。

    康教授特別強調:刑法的威力是有限的,我們不能無限放大刑法的作用。他引用孟德斯鳩的一句話:在罪犯被判處死刑的那一刻,法律的威懾力是巨大的,但經過一段時間,其威懾力也就微乎其微。

    康教授認為:要想徹底解決中國足球的腐敗,必須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不能僅僅依賴刑法來約束,“具體説,首先政府要盡可能少地介入職業體育,必須充分建立民間力量進行監督。同時我們要對涉案人員進行資格和權利的剝奪,通過相關的制度、法規,讓其不能涉足該行業。以楊一民為例,在服刑五年半後就可假釋出獄,這時候他就可以重操舊業,如果有更多此類情況,其危害性可想而知,刑法判罰的威懾力也就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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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腐敗案稱除判刑外最好禁止重回足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