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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四大黑哨行賄受賄400多萬獲刑期總計2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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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遼寧丹東2月16日電(記者華春雨楊維漢)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黃俊傑、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人分別被判7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呂鋒等5人被判6年零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適用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被判300萬元罰金。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呂鋒為感謝時任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 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一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傑,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被告人楊峰,工作人員、被告人張祖建利用協調該活動的職務之便,為眾一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收受眾一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東中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呂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楊峰、張祖建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被告單位眾一公司、被告人孫傑、李東紅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眾一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孫傑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李東紅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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