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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名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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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洛陽2月16日電 記者鄧紅陽今日,備受關注的“智障人”呂天喜搶劫一案在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呂天喜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被同時撤銷。

  法院再審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原審被告人呂天喜在洛陽市西工區中州中路網通公司門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時年91歲)不備之機,從其上衣口袋內搶走55元現金,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後逃離。事後,呂天喜被目擊群眾追上並抓獲。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審根據法律規定表述的被告人自報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況有誤。另經司法鑒定,呂天喜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鋻於呂天喜搶劫犯罪數額較小,並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其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再審與原審相比,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發生了變化,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是否涉及國家賠償問題。洛陽市政協委員、律師于娟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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