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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智障者呂天喜入獄案再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2: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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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洛陽2月16日專電(記者 曲昌榮 張毅力)2月16日上午,呂天喜搶劫一案在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並當庭做出判決,被告人呂天喜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被同時撤銷。

    經再審審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原審被告人呂天喜在洛陽市西工區中州中路網通公司門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時年91歲)不備之機,從其上衣口袋內搶走55元現金,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後逃離。嗣後,呂天喜被目擊群眾追趕上並抓獲。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審根據法律規定表述的被告人自報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況有誤。另經司法鑒定,呂天喜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鋻於呂天喜搶劫犯罪數額較小,並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呂天喜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本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針對該案原審與再審判決結果的差異,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李進説,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呂天喜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法應負法律責任,但考慮到呂天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與原審相比,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發生了變化,這是否涉及國家賠償?洛陽市政協委員、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于娟説,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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