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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縣智障人入獄案五大疑點調查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0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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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村民稱為“二球”(當地方言,“智障”的意思)的河南嵩縣人呂天喜在失蹤3年後,家人卻突然被告知他因搶劫入獄快3年了。家人前去監獄探望,發現呂天喜檔案的名字叫“田星”,而且年齡、家庭住址和文化程度也錯了。

  這個案件疑問重重:為何檔案信息與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呂天喜是不是替名叫“田星”的人“頂包”坐牢?呂天喜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應不應該入獄?洛陽方面近日向呂天喜發放了30萬元救助金,此案會不會不了了之?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並對洛陽相關部門作了獨家採訪。

  疑問一:身份信息為何弄錯?

  後來又怎樣查實身份?

  【調查】辦案人員説審訊時呂口齒不清,誤報姓名地址;同獄犯人認出呂,監獄聯絡到家屬

  呂天喜的姓名為何成了“田星”?

  參與辦案的洛陽市公安局唐宮路派出所民警郝建盈解釋,審訊呂天喜時,他口齒不清,説話含糊,説名字的發音很像“田星”,家庭住址報的也不對,説成是嵩縣紙房鄉人,民警給紙房鄉打電話,查找不到這個人,再問呂天喜就什麼也不説了。今年警方才知道他家是在與紙房鄉搭界的大坪鄉。

  大坪鄉宋嶺村幾位村民説,天喜和“田星”在當地方言中的發音明顯不一樣。方言中,“喜”是一聲,“星”是三聲。呂天喜的舅舅程建忠説,他的外甥應該能説清名字和住址。

  記者近日見到了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的呂天喜。他説他叫“呂天喜”,但一會兒又説叫“天喜”、“田星”,家住嵩縣紙房鄉宋嶺村。

  當時不知真實姓名,為何後來能查實身份?

  三門峽監獄監獄長張天祥介紹,“田星”入獄一年多後,家屬一直沒有來過。隨後,獄警按照刑罰執行書上“田星”的家庭住址“嵩縣紙房鄉宋嶺村”,與當地派出所聯絡,但查無此人。今年年初,監獄十監區一名劉姓犯人向獄警反映,他和“田星”同村,“田星”叫呂天喜,是嵩縣大坪鄉宋嶺村人。

  張天祥説,監獄得知這一情況後就與大坪鄉派出所聯絡,確定“田星”就是呂天喜。隨即,監獄通知了呂天喜的家人和駐獄檢察科。8月22日,“田星”服刑期滿。

  在三門峽監獄,劉姓犯人對記者表示,他于2006年5月18日入獄,被判刑10年,確實是他於今年3月份在獄中發現了呂天喜,認定是同村人,有智力障礙,然後報告給了獄警。

  疑問二:是否“頂包”坐牢?有無

  與起訴書上信息相符的“田星”?

  【調查】搶劫時多人目擊;洛陽籍居民中只有一個80多歲的“田星”

  在(2009)西刑初字8號判決書和洛西檢刑訴(2008)157號起訴書上,記者均看到了洛陽市針對此案成立的調查組公佈的“田星”搶劫情節。

  起訴書寫道:被告人田星,男,50歲左右,小學肄業,自稱嵩縣紙房鄉宋嶺村人。因涉嫌搶劫被起訴。法院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田星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且田星對搶走55元現金予以供認。

  經洛陽市委政法委調查組調查,2008年8月22日17時許,在洛陽市西工區一人行道上,呂天喜將91歲的宋清明(現已病逝)推倒在地,並將其上衣口袋內的55元現金搶走,被群眾當場抓獲。在派出所,呂天喜承認了犯罪事實。今年9月3日,調查組又找到當時抓獲呂的當事人等進行辨認,確認呂當時實施了搶劫。

  從洛陽冶金工業學校畢業兩年的楊佳樂參與了當時抓獲呂天喜的過程。他告訴記者,當天,他和同學們在洛陽的街道上舉廣告牌,目擊了呂天喜推倒老人並搶走其上衣口袋裏的錢,他和同學合力將呂天喜追到一個死衚同後抓獲。呂天喜當時“像個乞丐”。通過指認照片,楊佳樂確定剛出監獄的呂天喜就是當時的搶劫者,“只是比當時胖了”。

  起訴書上的年齡是50歲左右,而當年呂天喜的真實年齡應該是30歲。對於這樣明顯的不同,公檢法辦案人員當時並沒有提出疑問。

  針對呂天喜是不是替“田星”“頂包”的問題,洛陽市政法委執法監督科科長宋柯楠介紹,調查組排查洛陽籍“田星”居民,只發現一名洛陽市洛龍區人叫“田星”,已經80多歲,與此案中的“田星”年齡等信息不相符。“因此,可以排除‘頂包’的可能。”

  疑問三:當年辦案人員為何沒有

  發現呂天喜有智力障礙?

  【調查】公檢法辦案人員疏于觀察,工作責任心不強,有失職行為

  呂天喜的鄰居石春蟬今年84歲,看著呂天喜長大。她説天喜出生時很討人喜歡,但沒想到,他長大後就是個“二球”,打爸媽,今天偷鄰居一床被子,明天偷別人家的莊稼,四處流浪。

  三門峽監獄在呂天喜入獄時就發現了他的智力問題。記者在監獄看到署名“田星”的犯人入監體檢表中清楚寫明:有智力障礙。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主治醫師劉燕朋告訴記者,從住院觀察情況看,呂天喜精神不太正常,時常搶奪老弱病友的東西吃。

  無論是常人的觀察,還是最新鑒定結果,均顯示呂天喜有精神問題。為何當年辦案人員沒發現?在審理期間為何不根據其表現申請精神鑒定?

  洛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高茂曾介紹,調查顯示,辦案人員認定呂天喜是被抓現行,依據口供、旁證及其他證據可以定案,但的確對呂天喜的精神狀況問題沒有涉及。調查組目前得出結論是公檢法辦案人員疏于觀察,工作責任心不強,有失職行為。

  對此,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介紹,按照辦案程序,如果公安機關辦案中發現嫌疑人有精神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其律師或近親屬也有權提出鑒定申請,經公安機關批准,最終由公安機關出具鑒定委託書,委託鑒定機構作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對其採取刑拘等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沒有發現嫌疑人的精神問題,檢察機關在批捕、公訴階段訊問嫌疑人時發現其有精神問題,也應該委託鑒定機構作鑒定,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檢察機關都沒有發現嫌犯精神問題,法院審理時發現嫌犯有精神問題的,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做鑒定,也可以退回檢察院重新公訴。從呂天喜的鑒定結果看,公檢法都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一錯再錯。

  疑問四:呂天喜是不是精神病人?

  應不應該被判刑?

  【調查】按精神鑒定結果分幾種情況

  呂天喜應不應該被判刑?應判多少年?據法學界人士介紹,這取決於對呂天喜進行的精神鑒定結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精神病人,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則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則要根據其在犯罪時具體精神狀態判斷其是否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今年9月,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結果出來,顯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據高茂曾介紹,詳細的鑒定結論是:精神發育遲滯,屬於輕度—中度中間的智力障礙。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車繼敏説,呂天喜的精神鑒定由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委託,由河南省精神病院鑒定。河南省精神病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遵循鑒定程序,曾到呂天喜所在村莊進行調查,提取了多份證據包括村委會及鄰居證明,還包括獄警及同獄犯人證言、公檢法訊問筆錄等證明。同時,成立了由9個主任醫師和從北京聘請的專家等組成的鑒定小組,在觀察了呂天喜將近1個月後作出了鑒定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做了如下解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根據相關專家的司法鑒定結論,較普通人的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官可以根據其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減弱程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第十八條第三款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對於正常人,搶劫55元判3年是否合法?據介紹,根據《刑法》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疑問五:發放30萬元救助金

  是否意味著案件不了了之?

  【調查】案件將再審,相關責任人員要受到處理

  程建忠對記者表示,自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出來後,他曾提出質疑,並要求追究“公檢法司”在該案中的責任。洛陽市有關部門找到他協調解決此事,達成給其30萬元的最終協議。

  30萬元到底是什麼性質呢?高茂曾介紹,調查組發現呂天喜母親臥床癱瘓多年,其父親和弟弟寄宿在鄰居家。為讓呂天喜返家後有一個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條件,洛陽市西工區政法委協調多個部門共同出資30萬元,作為呂天喜的救助基金。

  10月21日,洛陽市委政法委紀工委已成立追責小組,準備依據前期調查組取得的證據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洛陽方面表示,呂天喜的舅舅即使撤訴也不影響此案再審。11月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進行再審。追責小組也將及時公佈處理結果。

  呂天喜究竟應不應該被判刑?應該判多少年?事發3年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鑒定是否科學?如何避免此類事情再發生?對此,疑問在繼續,求證也將繼續。

  【記者對話呂天喜】

  問:你叫什麼名字?

  答:呂天喜。

  (沉默一會兒後説叫天喜,住嵩縣紙房鄉宋嶺村。)

  問:你到底叫天喜還是田星?

  答:田星。

  (隨後又説叫天喜。)

  問:今年多大歲數?

  答:34歲。

  問:早晨吃啥飯了?

  答:吃了。

  問:在監獄住了多久?

  答:好長時間。仨月。

  問:因為啥蹲監獄?

  答:摁翻一個老頭,搶錢。

  問:搶錢幹啥?

  答:買鑼,唱戲。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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