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李克傑:呂天喜已出獄,司法不能再“智障”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河南嵩縣智障患者呂天喜的家屬,近日從官方領取了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開支。條件是家屬在簽署“救助協議”的同時,在“撤訴申請書”上簽字畫押。(《京華時報》10月16日)

       被家屬認為“長期失蹤”的河南嵩縣智障患者呂天喜,不久前突然從監獄走出,被刑滿釋放——原來因為搶劫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由於從偵查、公訴、審判到服刑的整個司法過程中,無論是姓名、年齡還是家庭住址都存在“名不副實”,該案受到社會各方質疑,當地政法部門也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日前,經司法精神病鑒定認定呂天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家屬得到的結論是“搶劫判刑沒錯,只不過姓名和年齡搞錯了”。

       這宗引起國內輿論譁然的案件似乎已經“蓋棺論定”,發生在該案司法過程各環節的不當或違法之處或許不再深究。果真如此,顯然無法服眾,不僅因為這樣的處理難以自圓其説,更重要的是它直接關係到司法公信和公民的權利保障。

       既然呂天喜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判刑沒錯,為什麼還發放所謂的“救助金”?這筆款項屬於賠償、補償還是救助?法律依據何在?誰來為此埋單?

       同在河南的趙作海被關11年才獲得60多萬的賠償,而呂天喜才被關3年就獲“賠”30萬,如果政法機關不是“理虧”,豈肯花費這麼大的代價來“抹平”?

       要消除公眾的疑惑,河南政法機關必須拿出切實行動來,即在還原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呂天喜案各個環節上的不當和違法行為實行嚴格的、公開透明的責任追究。

       其實,案件在當初的審判過程存在缺陷。即使我們允許以犯罪嫌疑人的自報姓名追責,精神病鑒定程序的啟動卻是法定的和必須的,尤其是在呂天喜精神不正常如此顯而易見的情況下,為什麼辦案人員沒有啟動這一程序呢?難道對此不該追責嗎?另外,在案件責任尚無定論的情況下就急於發放“救助金”了事,是否涉嫌慷國家之慨,濫用納稅人稅款?

責任編輯:魯楊

熱詞:

  • 呂天喜
  • 智障
  • 救助
  • 出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