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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委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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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與宋某係夫妻,2011年9月28日,王某夫婦前往重慶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看房,交付了購房定金5000元,並約定5日內簽訂購房合同。2011年10月1日,王某夫婦因公出境,遂向王某的妹妹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其訂立購房合同,並全額支付房款。同日,李某(王某妹妹的兒子)作為被委託人,代理王某夫婦與房地産開發公司訂立了購房合同,合同總價42萬元,並當場付清全部房款,訂立合同之時李某15歲。同年10月15日,王某夫婦購買的房屋所在樓盤價格降低約每平方米1000元,王某夫婦知曉後,遂以李某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的購房合同係效力待定合同,而其法定代理人現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故該購房合同係無效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重慶某房地産公司返還購房款42萬元。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人訂立的合同係效力待定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否則該合同即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僅適用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的情形,並不適用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情形。故李某代理王某、宋某訂立的合同並非效力待定合同,而是有效合同,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傾向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辨別能力,但其認識和辨別能力較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有較大差異,故需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以避免損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或民事行為相對方的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説,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係效力待定合同,也係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合同相對方權益而設定。

  但是,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則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而不及于委託代理人。因此,即使委託代理人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被代理人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行事,就不必在此對其權利和合同相對方的權利進行特別保護。故該合同係合法有效的合同,並非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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