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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位一體”大調解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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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實習生萬婷

  “要切實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創新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機制,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同時理順司法所管理機制,實現組織機構規範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對《烏魯木齊市人民調解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跟蹤評估,跟蹤評估組提出了上述建議。

  跟蹤評估組認為,條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不斷推動烏魯木齊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發展、創新,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條例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個別領導“重打輕防”,認為人民調解工作是“軟職能”,法院、公安是“刀把子”,忽視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作用。加上老百姓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了解和認識不夠,對人民調解工作缺乏認同感,發生問題或發生民事糾紛後,只是尋求法院或公安機關的司法救濟,不願意採取人民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因此,全社會普遍關注、參與、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還不夠濃厚,對條例的宣傳力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跟蹤評估組認為,目前,烏魯木齊市仍未建立由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相互整合的工作機制,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三位一體”的聯動調解機制還不成熟,大調解優勢還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此外,司法所調解人員不足、管理體制不順、人民調解經費保障不足等也影響到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良性發展。

  跟蹤評估組建議,烏魯木齊市應儘快建立司法機關為主體,綜治部門綜合協調,信訪部門、人民群眾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街道為重點,既充分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與信訪工作的聯動調解機制,與信訪部門協同配合,抓好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排查調處。尤其是探索企業調解、重點工程中引發糾紛調解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抑制和減少群體性上訪多、上訪人員雜等問題,在市、區(縣)兩級建立信訪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聯動機制,把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發現的上訪苗頭及時通報信訪機關,預防上訪問題的發生;對於信訪工作中的涉法問題,信訪機關及時與人民調解組織溝通,由人民調解組織和信訪機關聯合調解,力求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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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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