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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綜治委等十六部門出臺指導意見推進大調解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8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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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李娜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等16個部門近日出臺《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前,立足預警、疏導,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

  意見提出,縣(市、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平臺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信訪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調解矛盾糾紛實現銜接,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與駐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調解矛盾糾紛實現銜接,村(居)調解組織與群眾“一站式”服務窗口或警務室(站)調解矛盾糾紛實現銜接。通過縣、鄉、村工作平臺,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對矛盾糾紛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 

  意見指出,經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司法確認程序、管轄的相關規定,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進行確認。

  意見明確,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並納入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部門受理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同時,將調解情況通報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對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調解範圍的矛盾糾紛,要報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登記受理,確定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大調解工作平臺指定的部門&&調解;對跨地區的矛盾糾紛,由涉及地區的上一級大調解工作平臺負責組織調解。對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要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對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要先行調解。

  意見強調,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調解不力,發生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重大矛盾糾紛的地方和單位,實行責任倒查,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警示直至一票否決。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重點推動一般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調解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平臺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對接報的可以進行調解的糾紛,及時通過大調解組織分流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導、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範化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建設。

  意見還對政府法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信訪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