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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綜治委等16家單位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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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16家單位印發

  《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安部等16家單位近日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前,立足預警、疏導,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

  意見指出,經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意見指出,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並納入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重點推動一般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調解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同時,拓展司法調解工作範圍。建立完善法院與職能部門在調解、仲裁、執行等工作環節中的聯動機制。重點強化勸導分流、訴前調解等職能,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各類工作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調解員隊伍,主動吸納行政職能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司法調解工作,引導駐法院(庭)人民調解室調解涉訴糾紛。

  意見強調,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平臺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同時,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規範引導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雙方有和解意願、符合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和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