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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準身邊的“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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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泰安市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身邊3種常見“霸王條款”做了總結和分析,分別是“最終解釋權”、購物出門保安再驗小票、商場“贈券”等。

  “最終解釋權”成商家擋箭牌

  許多商家在促銷活動的規則或其會員卡、貴賓卡上都明文規定“本公司(商場、店等)擁有最終解釋權”。其目的就是想在商業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權力,有權終止或者隨之修改其作出的承諾以及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而無需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糾紛,該規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

  消協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內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消費者參與商家的促銷活動或者購買會員卡、貴賓卡,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係,在發生消費爭議時,商家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絕不是最終裁決。

  購物出門再驗小票也侵權

  目前,泰城部分商場、超市在出口由設置“二道門,工作人員在購物小票上加蓋章後,消費者才能離開。

  消協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而轉移”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物品的交付,已經不再對消費者所購商品擁有所有權,購物後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是商場為了自己的商品安全轉嫁給消費者的單方行為,實則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産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商場“贈券”背後有貓膩

  “購商品滿200送100,滿400送200,多買多送”,可是當消費者在商場使用該贈券時又規定:必須購買一定數額的商品後贈券才能抵充相當的人民幣;使用贈券購買的商品原則上不予調換以及贈券只能在指定的櫃臺使用等。

  消協點評:商家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促銷活動,屬於商場的正常經營行為,但是該商場的上述行為,一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廣告中沒有告知消費者贈券真實使用情況,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二是限定消費者在指定櫃臺購買商品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三是使用贈券時規定消費者再購買商品時,方能使用贈券衝抵其中部分費用,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因此,該商場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贈送廣告屬於“霸王條款”。

熱詞:

  • 霸王條款
  • 最終解釋權
  • 標的物
  • 小票
  • 合同法
  • 出賣人
  • 促銷活動
  • 格式合同
  • 貴賓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