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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審批表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解聘者雙倍工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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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試用期後,轉為正式員工的朱捷填寫了上海營希管理公司發放的“轉正審批表”,公司認為這就相當於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然而上海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後認為,轉正審批表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上海營希管理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支付被解聘的朱捷雙倍工資。

  朱捷于2010年10月5日到營希公司任職,經過兩個月的試用期後,月薪從6500元調整為1萬元。去年6月9日,該公司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單方面解除了朱捷的職務,理由為工作能力欠缺。

  被解聘的朱捷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營希公司承擔未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委裁決,營希公司應支付給朱捷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6936.78元。

  營希公司不服裁決,向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其稱:朱捷在擔任公司商旅部負責人期間表現不佳,影響了公司的經營活動,解除其職務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約定。同時朱捷填寫了公司發放的“轉正審批表”,應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要求法院撤銷勞動仲裁委的裁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營希公司稱解聘朱捷是因為其曠工缺勤,然而未能提供有關證據,從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來看,解除理由也不是曠工,故法院對公司的説法不予採信。法院同時認為,公司雖要求朱捷填寫了“轉正審批表”,依據法律該表並不可以替代勞動合同,故營希公司應按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支付給朱捷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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