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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審慎”讓民眾信服“吳英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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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透露,最高法院注意到社會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的廣泛關注,在死刑復核審理過程中,“將依法審慎處理好這個案件”。

  印象中,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結果出來之前,專門就某個案件做出回應,並不多見,儘管最後結果還不得而知,但最高法院的這種做法無疑值得肯定。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得到了進一步的貫徹,在國內外産生了良好的效果。眾所週知,死刑核準權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法院後,死刑案件的二審和復核兩道程序等於合二為一,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那吳英案可以説已經塵埃落定。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對於程序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就吳英案而言,目前社會上有許多質疑需要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加以查明,不少來自法學界的意見也需要最高法院予以考慮。例如:吳英到底是從一開始就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呢,還是後來在資金鏈斷裂的時候才轉變了犯意,由原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轉變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集資詐騙?

  從有關報道看,吳英有自己的廠房、固定資産和具體的經營活動,恐怕很難説她一開始就想詐騙。而且,吳英的一些下家都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判處的,到她這兒就要轉變成可判死刑的“集資詐騙罪”,這其中需要有充足的證據。

  又如,吳英集資的對象到底是純粹被吳英所騙,還是如某些媒體所報道的,是對方在向吳英放高利貸?如果是後者,那些放高利貸的人本身就是違法者,他們的“受害”,自身負有嚴重的過錯。在這種受害人有過錯的案件中,判處犯罪人死刑立即執行,無疑是讓犯罪人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這並不公平。

  事實上,刑法上之所以沒有對普通詐騙罪設死刑,也就是考慮到被害人有貪便宜的心理,要負一定的責任。本來這一理由也應當完全適用於集資詐騙罪的,只不過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才對集資詐騙罪設立了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廢止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時,曾經考慮過要把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也取消掉,雖然最後沒有成功,但下一步立法減少死刑時,該罪名的廢除或許首當其衝。

  此外,根據刑法理論,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能無限擴展。本案吳英的集資對像是11人,不能因為這11個人又去向其他人集資,就都算在吳英頭上,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是有預謀、有分工的,那就不能把下家的下家都作為吳英的罪狀。

  諸如此等情節和學理,事關人命,需要認真查明。最高法院已經表示復核此案的原則是“依法”和“審慎”,我理解這裡的“依法”,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辦事,不枉不縱;“審慎”就是要充分考慮社會上針對此案提出的疑問。落實了這兩個原則,吳英案的復核結果就能夠被公眾信服,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劉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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