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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對《汽車"三包"》提修改意見30天內可退全款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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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15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一直備受關注,昨天,上海市消保委傳出消息,長三角三省一市(浙江、上海、江蘇、安徽)消保委(協會)已針對徵求意見稿提出11條修改意見。

  [修改意見亮點]

  ●車型停産,零配件等售後服務應保障

  為了免除消費者的後顧之憂,建議在生産者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生産者應保障停産車型的售後服務,特別是零配件的供應。

  ●三包期內維修應使用全新原廠零部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於修理的家用汽車産品零部件應是生産者提供或認可並檢驗合格的零部件,且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産品生産裝配線上的産品。為制止部分商家以舊(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建議該條規定維修時應使用全新原廠零部件。

  ●三包時間應自車輛交付日起算

  徵求意見稿中,三包有效期規定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算。但實踐中,消費者購車往往是先付款後提車。建議三包期起算時間改為: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與車輛實際交付日期不一致的,應自實際交付日期起算。

  ●三包期內出問題,維修補償不應設“5日時限”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包修期內,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建議取消對修理或者時間超過5日才提供備用車輛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的限制。

  ●發動機等修兩次仍不能用,應予退換

  根據徵求意見稿,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計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換或者退貨。該規定與《消法》第45條相衝突。建議改為,上述部件只要累計修理或者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都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三包規定的退、換車,不應收取折舊費

  徵求意見稿規定: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産生的合理使用補償。建議將該條改為:車輛自售出之日起30日內,整車及主要部件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金額一次性退還車價款,不得收取折舊費或者使用費。

  ●遺失發票不應成為經營者免責條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建議改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免責條款外,經營者都應當承擔三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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