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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上市互保有待商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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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道,銀河證券和國泰君安證券正在籌備上市事宜,且銀河證券和國泰君安證券互為對方上市的保薦機構。二者都是券業航母,自然吸引人眼球,然而筆者感興趣的是後面提到的互為保薦機構。

  翻閱相關上市規定,並未有明文禁止券商互相成為對方上市保薦機構,只是對雙方股權關繫上有一定的限制。既然如此,雙方互為保薦機構在法理上説得通,但于情理上則需要探討一番。保薦人顧名思義就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做上市推薦,並對其負有一定的保證責任,而且在上市之後要對企業有一定期限的持續督導期。那麼我們可以把保薦人理解為質檢員、促銷員和售後監督員,這樣一個三位一體的重要角色如何能夠互換?更何況保薦人是按照上市募集資金額收取保薦費用的,二者之間有直接的利益關係,假如互為保薦難保不會出現利益輸送。

  之所以有這樣的疑問,並非筆者小人之心,而實乃驚弓之鳥,相信這不光是媒體人更是廣大投資者的切身感受。就拿廣為詬病的詢價制度來説,一些詢價機構或礙于情面或有利益關聯會在詢價中幫忙抬高發行價,那麼在保薦環節我們就有理由懷疑是否也有一樣的問題存在。聯絡到郭樹清主席日前發出了IPO能否不審的疑問,這是一個大膽的探索,IPO由核準制向註冊制改革是大勢,但首先保薦機構要有很強的獨立性,一個有利益關聯的保薦人很難服眾,在目前的情形下,我們只能夠嚴審,對於互保我們也有理由説不。

  保薦機構充分的獨立性是基於制度的透明和信息的公開,倘若信息不對稱,保薦人就有空間將天秤傾向於一方。在最近證監會的改革中,就對信披制度做出了修改,比如擬發行人申報稿預披露期從原來的5天延長至一個月,這樣的好處是市場有充足的時間對擬發行人進行公眾審核,如和邦股份招股書一公佈,就連不可阻擋的“海底撈”潛伏的PE底細市場都能瞭如指掌。

  增強保薦機構的獨立性還要從獎懲制度入手,對於盡職調查、誠實守信的保薦人要獎勵,對於弄虛作假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要嚴懲。當前監管部門大力查處了一批保薦代表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對於保薦機構的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卻不夠,讓市場有序進行就要增加違規成本,甚至連同發審委委員都要建立起責任追究機制。

  市場本身就是個大的角力場,以上拙見只是希望能為這場腳力建立起完善的規則,如此才能讓互保變為互博,讓市場效率最優。

熱詞:

  • 券商上市
  • 保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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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河證券
  • 發審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