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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産品制度的法律定性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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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有關汽車、食品、藥品的召回實踐,我國有關部門制定了産品召回的相關規定。但是,對於産品召回制度在法律上的定性,理論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對此,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在《法商研究》上發表文章《論産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屬性》中指出:

  關於召回産品制度的法律性質,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産品召回是一種法律責任,其與修理、替換等法律責任具有相似性。另一種觀點認為,召回産品不是生産者的法律責任,而是一種法定義務即法律直接要求生産者承擔的義務。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存在缺陷。

  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産品召回制度的相關規定表明,將召回作為一種法定義務來理解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內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於産品召回制度是因應現代社會需要而建立的,並非是傳統理論和制度推演的産物。著眼于現代風險社會的特點,在傳統的補償性法律責任和懲罰性法律責任之外,確立預防性法律責任既符合現實需要,也是對法律責任體系的充實和深化。産品召回制度應當作為一種預防性法律責任來理解和完善。

  (本報見習記者侯建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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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責任體系
  • 召回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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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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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學法學院
  • 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