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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質疑電信收費不是“越權”是履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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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工商局質疑電信按分鐘收費不合理,人民郵電報撰文稱讚賞工商局為消費者維權的勇氣,但指其越權執法,文章表示按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業由通信管理局監督,按現行法律和管理體系,工商局無權“叫停”電信收費。

  電信部門按分鐘計費收費規則早已是備受詬病的霸王條款,哈爾濱市工商局啟動 “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則”行動,旨在呼籲由“按分鐘收費”改為“按秒計費”。這個挑戰電信部門壟斷地位和觸動其既得利益的行動,招致電信行業的強烈反彈當在情理之中。但令人想不到的是,電信部門的“反擊”不是就收費標準是否合理作出回應,而是拋開原議題,重點指責工商部門 “越權執法”,這顯然是在偷換概念和轉移話題。

  既然是“分秒之爭”的標準問題,就應該理性客觀地分析“按分收費”與“按秒計費”對消費者權益的利弊得失,何必扯上是否“越權執法”的權力之爭呢?以“越權執法”回應工商部門的 “叫停”行動,無非是表明我的收費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我有我的主管部門,是否合理自由上級部門裁定,何需你工商部門“多嘴”、“管閒事”。對工商部門“無視電信行業特性和法律政策環境”的譏諷,更有“我的地盤我做主”的霸道意味。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行業職能的交叉和部門權益的糾葛,部門之間的“掐架”情況並不鮮見,有的表現為利益之爭,有的卻是緣于適用法律的“衝突”和解讀法規的“歧義”。就本案而言,正是由於工商部門和電信行業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不同,才導致各説各話的口水之爭。而評判是非曲直的標準應該是,保護百姓利益,體現公平正義。同時,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立法原則,《電信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且屬《價格法》、《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的下位法,理應做出讓步。

  以“越權執法”反擊“收費質疑”,凸顯電信部門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和對社會監督的反感,是不明智、不理性之舉。由此看來,電信部門需要反思的不只是收費規則,還有對行業的自律和對法規的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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