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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遇災害天氣應通知手機用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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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2月13日訊(記者 劉紅傑) 《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商應及時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

  為保證預警信號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的快速傳播,確保社會公眾可以在第一時間接收到預警信號,《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接到本級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到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其中,接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電信運營商接到當地氣象臺站發佈的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其中,接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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