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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有獎體現社會進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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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報》)

  拾金不昧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他不僅使我們的社會更溫暖和讓人感動,更體現出一個人良好的文明素質,正是因為現實中存在著不少拾金不還,甚至為“拾金”的酬謝的糾紛頻出,才更使得拾金不昧的精神可貴。但是,雖然國家法律有規定,對“拾金不還”者可以按“不當得利”進行處罰,但在傳統思維中,拾到的東西不犯法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為此受到法律追究,在人們看來未免也有些“冤枉”。

  由地方政府規定對拾金不昧者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筆者以為,它不僅可以促進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絲毫不影響這種品德的高尚,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與拾金不還或主動索取高額回報有本質的區別,正如報道中所説那樣,“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還要打電話找尋失主、或是將拾物交到公安機關,的確也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用制度規定對“拾金”者給予一定比例獎勵,不僅體現出合理與公平,同時也是對其行為的一種表彰與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這裡解釋是“不隱藏”“不毀壞”“不貪為己有”等,無論是政府在拍賣失物後按10%比例獎勵給拾物者,還是遺失者主動給拾物者予以酬謝,這些都與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無關,更不能依已經獲得了酬謝或獎勵來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並婉拒酬謝和獎勵的精神值得謳歌,而“拾金”後接受失主酬謝或政府獎勵既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肯定,同時也是一種讚揚。

  説實話,在經濟社會的現實中,我們不能再以傳統的拾金不昧美德來衡量有獎拾金不昧的是非,傳動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經濟價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於拾東西不犯法的基礎上所體現出的一種美德,也與“價值不大”有一定的關聯,在現代的法治社會,把拾金不還作為“不當得利”的一種犯罪,也是基於現代的失物價值已遠非傳統意義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經濟價值來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還會引發重新犯罪危害社會。

  對拾金不昧予以獎勵,促使更多的失物能夠物歸原主,其意義並不僅在於對這種行為的表彰與肯定,更在於對社會穩定和諧的負責,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出臺規定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既符合社會時代的發展,也是倡導拾金不昧精神的一支“推進劑”,非但不會削弱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更是對這一品德的發揚賦予了更多理性的含義,退一步説,從傳統意義上的“拾東西不犯法”到法治社會的“不當得利”是一種進步,從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獎則更是一種符合現代文明的進步。(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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