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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千余項收費僅34種不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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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備受公眾爭議的銀行收費問題,10日晚間,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共同發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稱將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稱,監管層規範商業銀行的價格管理體系,使之逐步走向公開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徵求意見稿未提及如何減免此前備受爭議的一些收費項目,因此有“避重就輕”之嫌,建議相關部門多傾聽民眾呼聲,銀行收費應更多讓利於民。

  此番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共七章39條款,其中,頗受關注的是關於第二章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第三章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方面的內容。這意味著,今後凡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除此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記者注意到,就在前一天,銀監會還出臺《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重拳規範銀行亂收費,涉及範圍包括存貸挂鉤、強制捆綁、高息攬存、擅自提價等消費者意見大、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業內分析人士普遍認為,規範銀行經營活動,將有助於凈化金融環境,為國民經濟和實體經濟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徵集意見期間,消費者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

  “我最關心的是哪些不該收費的項目取消了,但是通篇讀下來,基本都是關於銀行如何實行市場定價的內容,涉及政府定價的範圍非常小,連開戶、存取款、轉賬這類基本服務都沒納入。”廣州退休教師梁方英女士説。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説,徵求意見稿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於不應該收費範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明碼標價”式的市場價調節適用於充分競爭市場,目前我國銀行業依然處於相對壟斷,並非充分競爭,如果將銀行市場假定為充分競爭市場來起草此辦法,是會有偏差的。

  在他看來,僅僅通過“明碼標價”解決商業性、市場調節價的問題,力度遠遠不夠。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目前的草案不但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徵求意見稿有必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

  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引入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成本核算和聽證程序;其次,應規定哪些或哪類項目不應收費,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第三,對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的權利和針對銀行的懲罰性救濟措施。

  據了解,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各類收費項目不下千余種,其中很多收費項目並無法律依據。而銀監會早前出臺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只涉及了34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對於公眾反映強烈的普通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等項目卻沒有涉及。

  據新華社廣州2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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