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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相約自殺案二審改判 騰訊公司不再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1: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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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兩個年輕人通過QQ相約在麗水燒炭自殺,一人中途放棄,一人死亡。死者范某的父母將放棄自殺的張某,及QQ運營商騰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死者家屬對騰訊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此前,麗水市蓮都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范某與張某相約並實施自殺。死者范某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以自殺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張某和騰訊公司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1萬餘元、騰訊公司賠償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騰訊公司和張某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麗水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改判。

  承辦法官認為:網絡用戶利用QQ交流時,騰訊公司僅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交流平臺。對於網絡用戶多次在不特定QQ群發佈信息,騰訊公司負有事後被動審查、監管QQ群聊信息的義務,即在接到相關權利人通知或確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騰訊公司應採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難以通過人工、技術手段事先主動審查、監管群聊信息。

  本案中,騰訊公司與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不具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另外,因張某在二審中撤回上訴,麗水中院維持一審對張某的判決。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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