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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QQ相約自殺案"二審宣判 騰訊公司不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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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黃明 記者董碧水)利用騰訊QQ網絡相約自殺,騰訊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駁回了死者家屬對騰訊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自2010年6月初起,張某多次在騰訊公司經營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燒炭自殺”、“浙江 男 找一起自殺的 聯絡我 XXXXXX”等內容的自殺邀請。2010年6月23日,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張某留下的信息後,與張某聯絡並約定到麗水自殺。6月23日晚,范某到達麗水,並與張某在麗水市區一酒店實施了碳燒自殺。自殺過程中,由於疼痛難忍,張某用水澆滅了正在臉盆裏燃燒的炭,終止自殺,並勸范某放棄自殺。下午5時左右,張某不理會范某“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離開後直至晚上8時前,二人仍有手機通話和短信聯絡。晚上11時左右,張某打電話給賓館總臺,告訴賓館工作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工作人員撞開房門發現范某死亡後報案。

  此後,范某父母將張某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張某通過網絡邀約范某自殺,最終導致其死亡;騰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應對范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麗水市蓮都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騰訊公司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范某與張某相約並實施自殺。死者范某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以自殺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張某和騰訊公司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濤賠償11萬餘元、騰訊公司賠償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同時,騰訊公司和張某也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麗水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改判,駁回范某父母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因張某在二審中撤回上訴,麗水中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張某的實體權利義務未予審查,維持一審對張某部分的判決。

  騰訊公司為何不承擔責任?

  據悉,在這起網絡侵權案件中,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騰訊公司對QQ群聊信息否具有事先主動審查、監管的法定義務,以及騰訊公司是否應對范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騰訊QQ是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基於Internet的免費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用戶利用騰訊QQ進行交流時,騰訊公司僅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交流平臺。對於網絡用戶多次在不特定QQ群發佈信息的,騰訊公司負有事後被動審查、監管QQ群聊信息的義務,即在接到相關權利人通知或確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騰訊公司應採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難以通過人工、技術手段事先主動審查、監管群聊信息。

  此案中,范某父母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范某自殺前,相關權利人已經通知並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相關信息或者騰訊公司已確知相關信息存在的事實。

  此外,此案中騰訊公司不存在作為的侵權行為,也不存在法律明確要求其作為而其不作為的侵權行為;騰訊公司沒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結相關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觀上並沒有過錯;此案中,騰訊公司僅為用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交流平臺,並沒有對用戶的聊天內容進行編輯、修改或者改變其接收對象,范某通過騰訊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臺與他人相約自殺,其死亡係其積極追求自殺的結果,故騰訊公司的行為與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騰訊公司不具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熱詞:

  • 騰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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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騰訊QQ
  • 自殺方式
  • 不承擔責任
  • 二審
  •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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