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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用QQ相約自殺 騰訊一審判賠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12: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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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青年QQ相約自殺,一審後被判賠償的騰訊和倖存者均上訴

  騰訊:每天百億條信息無法人力查看

  倖存者:沒“引導”自殺不該擔責

  上海某大學的大一學生和(浙江)麗水一個剛畢業的待業青年,在QQ群上定下了“死亡之約”。在麗水一家酒店裏,他們一起點上炭火“相約自殺”。結果,麗水小夥中途放棄,上海小夥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上海小夥的家屬將倖存的麗水小夥以及QQ産品所屬的騰訊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3日,麗水蓮都法院對這起令人震驚的全國首例“QQ相約自殺”案進行一審宣判:麗水小夥小張和騰訊公司各賠償原告11萬餘元和5.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倖存者和騰訊公司均不服,認為自己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上訴至法院。

  昨天上午9點,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二審在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評議,擇日宣判。

  騰訊公司:

  通過電話、郵件聯絡,服務商是不是也要擔責

  騰訊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書指稱他們“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但被上訴人並未指出上訴人的義務源自哪個法律規範的規定。在有關國家機關並未給騰訊公司發佈明確指示的情況下,騰訊公司無此義務。

  騰訊公司認為,騰訊不是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職能機關,顯然無權力對網絡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進行監管,也無權力自行設定關鍵詞進行有害信息篩選。如果他們自行設定關鍵詞進行有害信息篩選,並採取刪除、屏蔽、停止傳輸等措施,輕則涉嫌違約、侵權,重則涉嫌侵犯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

  此外,騰訊公司上訴稱,對於每天百億級的海量QQ群聊信息,不可能進行人力查看,而只能通過技術手段機械地、被動地查看。機械地、被動地查看是有很大難度的,要求事主主動給出QQ號碼或QQ群名稱才能較快地發現特定的、具體的相約自殺等信息。

  “如果真要承擔責任,那麼通過電話、郵件、短信等聯絡方式道理亦同,是不是這些通訊方式提供商都需承擔責任?”騰訊公司訴稱,受害者死亡是由受害者和原審被告之間的眾多的原因所致,普通的QQ群聯絡並不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