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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如何過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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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李先生:如果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其家人能否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需要出具哪些證明材料?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答覆:按照現行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如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保證書。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上述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出現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情況時,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過戶申請書。 (記者趙娜)

  作者: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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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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