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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保障公民法人請求國家賠償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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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過程中,如何破解“求償難”,保障國家賠償案件從一開始就能順利進入依法處理的渠道,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介紹,《立案規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將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加大人權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實處。這一司法解釋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

  統一規範法院立案機構

  《立案規定》首先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機構予以統一規範。《立案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將使賠償請求人從便民利民、及時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務中受益,有利於其更好地行使賠償請求權。

  統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訖憑證

  司法解釋對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訖憑證予以統一要求。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下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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