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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立案司法解釋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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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0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該規定共有11條,自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對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給予救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6條、第8條予以審查立案。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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