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國家賠償不受理 要出具決定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據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最高人民法院10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立案規定》首先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機構予以統一規範。《立案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為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以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的形式規避賠償義務,以及限制部分賠償義務機關既不受理,也不給予其他救濟的情形發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熱詞:

  • 決定書
  • 受理
  • 立案規定
  • 賠償義務機關
  • 出具
  • 司法解釋
  • 國家賠償法
  • 賠償委員會
  • 復議機關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