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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 賠償額可依法協商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6: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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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3月21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介紹,司法解釋在規範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並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於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的規定,規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同時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定,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