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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待遇可以延遲領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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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遊春亮 廣東省深圳市有關部門近日公佈《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去年12月,該條例草案曾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現徵求意見稿又作出了多處修改。

  徵求意見稿規定可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經本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在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能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市社保機構審核屬實的,予以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增加補繳系數。補繳系數為補繳當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應繳當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中,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應由職工繳納的部分由職工承擔。個人繳費人員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補繳範圍。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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