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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之爭:歸根結底是市場約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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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IPO核心制度之一,詢價制度歷經變遷,但直至今日仍未獲得一個盡善盡美的結果。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回答《第一財經日報(微博)》記者提問時表示,無論是改良的荷蘭式招標,還是美式招標,都各有優缺點;問題的關鍵仍在於,參與詢價的機構應當切實從其代表的市場主體利益出發,理性定價。為此,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

  梳理定價環節的改革線條頗為不易,但一言以蔽之就是“定價責任”。從2009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啟動以來,證監會逐步強化詢價機構的定價責任,而主要的政策軌跡則是提高網下配售中單個機構的配售比例。

  網下配售主要是由報價和配售兩個環節構成的,並且具備對整個發行定價的功能。最早,證監會在報價環節只提出了最低申購量的要求,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詢價時需同時申報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基本杜絕了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情況。但是在配售環節,由於網下配售採用的是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報價機構均可獲配股份,在認購踴躍的情況下,單個機構獲配股份數量較少。

  以中小板公司發行為例,單一機構通常只能獲配幾萬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萬股。這樣的獲配數量對機構來説是一個很小的金額,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並審慎報價動力就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隨意報價的情況,也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輿論批評的人情報價、哄抬報價皆因此而來。

  2010年,為了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證監會提高了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在具體操作上,不再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發行人事前對網下配售確定配售數量,再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可獲配機構。這樣單個詢價機構需要購買的股份數量和相應的資金會大幅增加,加大了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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