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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各地超市亂收費: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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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銷售渠道的零售商在與供應商的博弈中取得了優勢地位,特別是在佔據優質商業網點,採用連鎖經營、集中採購等現代經營方式後,優勢越發明顯。而中小供應商産品同質化嚴重,相互間競爭激烈,難以形成聯盟

  規範不力使違規收費蔓延

  近年來,零售行業發展迅速,對搞活流通、改善民生、引導生産、擴大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零售商供應商合作關係總體趨勢向好,但一些大型零售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以多種名目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加劇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應商經營成本,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且易滋生商業賄賂。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副司長王鎮鋼認為,綜合來看,大型零售企業之所以違規收費,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零售商競爭策略使然。零售商極力獲取競爭優勢,將適應我國消費者偏好的低價格策略作為排擠競爭對手的主要手段,使其形成了盡力壓低商品售價、依賴向供應商收費支撐盈利的競爭策略,在市場競爭中勝出的同時,損害了供應商利益。

  二是規範不力使違規收費蔓延。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提高現代流通水平的同時,對日益突出的大型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通道費問題重視不夠,解決力度不足,使零售商違規收費缺乏有效監管。

  三是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目前直接規範零售商供應商交易關係的只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處罰力度有限,《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用於規範零售商供應商關係時針對性不強。

  多數供應商小而散難以與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

  “另一方面,大型零售企業違規收費也有客觀原因。”王鎮鋼説,商品總體供過於求使大型零售商佔據優勢地位,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掌握銷售渠道的零售商在與供應商的博弈中取得了優勢地位,特別是在佔據優質商業網點,採用連鎖經營、集中採購等現代經營方式後,優勢越發明顯。眾多供應商對相對稀缺的渠道資源,特別是知名品牌的大型零售商的渠道資源爭奪激烈,使其處於弱勢地位。

  其次,多數供應商小而散難以與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我國食品、日用品等生産企業眾多、規模偏小,議價能力較弱;批發環節規模化、組織化發展滯後,少有能制衡大型零售商的大批發商;中小供應商産品同質化較為嚴重,相互間競爭激烈難以形成聯盟統一對外;供應商協會等組織發育較慢,力量較弱,作用未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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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詞:

  • 濫用市場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反壟斷法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 渠道資源
  • 亂收費
  • 産品同質化
  • 優勢地位
  • 企業違規